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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区:民间借贷起纠纷 调解结案促和谐
www.panzhihuapeace.gov.cn 】 【 2024-02-19 09:59:50 】 【 来源:攀枝花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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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西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绪对抗激烈的原、被告双方在承办法官耐心疏导、依法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在该案中,从立案至结案,法院均未出具任何裁判文书,而是以双方及审判员、书记员签字的调解笔录作为结案依据进行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被告以需要支付工程款为由向原告借款,并承诺一个月之内归还。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四次共计向被告转款4万元,基于信任,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无奈诉至法院。

  

  核查事实理思路。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初步了解案情,决定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以期协商解决。原告坚持自己的诉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则称自己并未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法官终止庭前调解,组织双方开庭审理。

  

  精准分析定举措。承办法官考虑双方当事人系朋友关系,从双方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来看,并不能达到各自的证明目的,双方争议很大,本案如果一判了之,不仅会激化双方矛盾,且很可能上诉,一二审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对双方来说都比较大。

  

  释法说理促调解。承办法官秉承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紧扣双方矛盾焦点,梳理双方意见诉求,耐心释法,理清证据脉络和案件基本事实,让双方当事人了解法律后果。最终,剑拔弩张的两人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并达成了调解意向,被告当庭向原告一次性支付3万元,原告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承办法官告知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记录在案,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双方均表示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由双方签字、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后即具法律效力。至此,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得到妥善化解。

编辑:景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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