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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也有“李鬼”?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销售假冒“攀枝花芒果”案开庭并宣判
www.panzhihuapeace.gov.cn 】 【 2024-04-07 09:17:00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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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敏 苏勇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唐万贵

  

  4月3日上午9时许,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销售假冒“攀枝花芒果”案件在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名为云南褚云橙果园基地的网店铺(实则是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帝味轩水果店)被告,退还原告谢某某购买“攀枝花芒果”货款107.6元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谢某某与云南褚云橙果园基地的网店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帝味轩水果店)代表到庭。来自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人及市民近百人到庭旁听此案。

  

  张冠李戴 广西芒果冒充攀枝花芒果

  

  经法院查明,2024年3月12日,原告谢某某想购买一些攀枝花芒果送朋友,在淘宝平台看见一家名为云南褚云橙果园基地的网店铺,在销售攀枝花凯特芒果,且店铺宣传广告“攀枝花凯特芒果、源产地直发”。谢某某便与该店客服沟通,被确认确实是今年的凯特芒果后,下单购买了价值107.6元攀枝花凯特芒果。

  

  2024年3月17日,谢某某收到芒果后,快递单上显示发货地为广西崇左,经咨询朋友,告诉谢某某攀枝花凯特芒果现还没有成熟上市。随后,谢某某将从该网店购买的芒果送至攀枝花市农林科学研究院鉴定后,确认该芒果不是攀枝花今年的凯特芒果。

  

  谢某某在与该网店多次沟通,对方告诉谢某某,卖给谢某某的芒果虽然是广西产的,但果树苗却是攀枝花移栽到广西的,应该属于攀枝花凯特芒果。谢某某认为该网点以其他地方芒果冒充攀枝花凯特芒果,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原告住在攀枝花市西区,收货地在西区,故向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假“李鬼”退货款赔500

  

  法院审理认为,“攀枝花芒果”早在2010年3月25日即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其具有特定的地域因素和单独的名称冠名,标志使用人应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不得随意、擅自使用。被告在淘宝店铺案涉商品界面明确以“攀枝花凯特芒果、源产地直发”对外宣传,且在与原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前明确告知其所销售产品系新鲜的攀枝花凯特芒果。原告基于对被告宣传的错误认识,与被告建立买卖关系。案涉芒果的物流信息显示发货地为广西崇左,结合攀枝花市农林科学研究院和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攀枝花凯特芒果上市时间为每年7月下旬至12月底”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案涉芒果并非“攀枝花凯特芒果”。

  

  经法院审理宣判,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与原告违背真实意思而购买案涉芒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的该销售行为对原告构成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原告谢某某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7.6元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现在攀枝花芒果正处于花期及挂果期,上市时间为5月下旬至12月底。”旁听市民李先生说,西区法院开庭审理‘假芒果案’,对于“攀枝花芒果”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从案发到开庭,用时不到20天,充分体现了基层法院对推动“攀枝花芒果”品牌保护的高度重视。

  

  西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希望通过本案以案说法,提醒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并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警示商家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共同构建“攀枝花芒果”特色产业多方共赢格局。

  

  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人召开了司法保护“攀枝花芒果”发展座谈会,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加强“攀枝花芒果”等地理标志产品法律保护。

编辑:景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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