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4日,四川会理县居民余某彬应好友岳某顺之邀,陪同其前往攀枝花市米易县购买二手拖拉机。经协商,岳某顺以1.7万元购得杨某和的无牌照拖拉机,并通过微信支付款项。返程时,余某彬驾驶该拖拉机,岳某顺另驾他车随行。
当晚7时许,余某彬驾车行至米易县傈僳族乡高隆村便道时,拖拉机坠入约30米的路坎下,余某彬受伤,被送往米易县人民医院救治。
当晚20:50,余某彬经米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余某彬死亡后,岳某顺向余某彬家属垫付丧葬费5万元。
余某彬家属认为,余某彬帮助岳某顺购买拖拉机属于无偿帮工,且岳某顺明知车辆无牌仍指使其驾驶,存在过错,故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定被告岳某顺向原告(死者余某彬的妻子徐某、父亲余某华、母亲彭某凤、儿子余某翔、女儿余某霖)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7321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微信定位等证据,足以证实余某彬是为岳某顺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故岳某顺与余某彬之间系提供劳务关系,岳某顺应当对余某彬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余某彬驾驶案涉拖拉机时,其作为具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资质的成年人,明知车辆属于无牌车,仍然驾驶案涉拖拉机返回会理,途中发生事故导致其死亡,他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本案,法院酌定,余某彬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岳某顺承担30%的责任。余某彬死亡后,包含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未成年人抚养费等合理的经济损失为1347636元,岳某顺应承担的责任为418290.8元,扣除其已支付的5万元,还应承担368290.8元。
最终判决如下:
一、由岳某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徐某、余某华、彭某凤、余某翔、余某霖各项经济损失368290.8元;
二、驳回徐某、余某华、彭某凤、余某翔、余某霖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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