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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子烟产销!夫妻俩双双获刑
www.panzhihuapeace.gov.cn 】 【 2025-05-26 08:53:12 】 【 来源: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江某与其妻子王某娥于2017年开始,在广东省深圳市某工业园区经营深圳市和兴健电子有限公司,2019年开始销售电子烟及配件,2021年,该公司开始生产、销售江某注册的“WEWA为吾”牌电子烟及配件。

  

  2022年2月,江某用和兴健电子有限公司经营地地址注册深圳市为吾草本雾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儿子江小某,江某实际经营、管理该公司。

  

  2023年6月30日,公安民警在江某等人生产销售电子烟的工厂,查获大量未销售、印有“WEWA”字样的成品电子烟14031支、烟弹9762支、烟具17支及大量生产电子烟的配件,烟油3.5吨,打孔机、塑封机、包装机等共计41台。

  

  经攀枝花市仁和区重大项目和绿色低碳产业促进中心认定,从江某等人生产、销售电子烟的工厂查获的未销售成品烟、成品电子烟及生产电子烟的原材料、配件价值共计3931908.09元。

  

  江某在生产、销售电子烟过程中是生产电子烟工厂实际管理控制人,全面负责电子烟工厂的生产、销售、客户发展、原材料采购、销售、收款、物流发货等工作。其明知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后,国家明令禁止私自生产销售调味电子烟和无烟碱电子烟,生产、销售电子烟需取得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娥、邹某祥在未取得任何电子烟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招聘工人生产、销售一次性电子烟及烟具、烟弹组合电子烟给周某、钟某等下家。经查实,自2022年10月1日以后,被告人江某销售给周某的电子烟,金额达138634元,销售给钟某的电子烟金额达214700元,销售给内蒙古赤峰乔某584900元,综上,被告人江某等销售伪劣电子烟金额合计为938234元。

  

  被告人王某娥与江某是夫妻关系,共同经营管理公司,被告人王某娥在工厂生产销售电子烟过程中,主要负责招聘临时工、发工资、采购、记账等工作。被告人邹某祥系江某电子烟生产工厂的管理人员,负责员工管理、教员工组装电子烟、管理电子烟原材料、发货等。二人在明知生产销售电子烟需要在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但江某并未取得相关电子烟生产销售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与江某组织生产、销售电子烟,共同谋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周某是江某、王某娥电子烟生产厂下级代理商,自2021年开始销售电子烟。被告人钟某系江某、周某下级代理商,自2021年8月开始销售电子烟。二人明知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未经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子烟,且在未取得任何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继续进购电子烟并销售。经查实,自2022年10月1日后,周某向钟某销售电子烟的金额为707683元;钟某向李某、付某、冯某伟等人的销售电子烟金额达66060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电子烟已于2021年11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纳入烟草制品管理。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并于2022年5月1日实施,明确规定,电子烟生产、批发、零售均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方能经营。被告人江某、王某娥、邹某祥、周某、钟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经营烟草专卖品电子烟,扰乱市场秩序,其中江某、王某娥、邹某祥非法经营额为938234元,被告人周某非法经营额707683元,被告人钟某非法经营额922383元,均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五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被告人王某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五、被告人邹某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对扣押在案的电子烟及配件,生产电子烟的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对从被告人江某处扣押的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七台及灰色苹果手机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八、对从被告人王某娥处扣押的手机两部、从被告人邹某祥处扣押的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周某处扣押的手机两部、从被告人钟某处扣押的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相关法律法规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编辑:景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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