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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签“阴阳合同”系逃税方式
www.panzhihuapeace.gov.cn 】 【 2024-03-20 09:23:20 】 【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3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惩处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解释》自3月2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司法解释同时列举了“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等其他逃税情形。最高法刑四庭庭长滕伟表示,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几起以“阴阳合同”逃税案件,影响极坏。司法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

  

  作为国际通行惯例,为了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国家允许本国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即在货物出口后退还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已纳税款,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不法分子利用国家这一税收政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将没有出口或者虽出口但不应退税的业务等伪装成应退税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解释》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限缩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

  

  此外,《解释》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逃税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

  

  (张赛 李明)

编辑:景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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