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区公开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近日,攀枝花市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等现场旁听庭审。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为了满足一己私利或者口腹之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及其同伙还前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梨园水电站坝基下金沙江河段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圆口铜鱼145.85千克(399尾),核定价值共计174363元。
本案由三名审判员与四名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合议庭按照庭审程序就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展开调查,控辩双方就证据、量刑情节等充分发表意见。旁听人员认真聆听审判过程,现场井然有序。合议庭将在充分讨论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后,择期对本案宣判。
长江“十年禁渔”是国家重要决策,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关键之举。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为生态环境保驾护航。同时,积极拓展司法宣传方式,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编辑:景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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