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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区法院一行政裁判文书入选全省“十佳裁判文书”
www.panzhihuapeace.gov.cn 】 【 2024-11-27 09:11:00 】 【 来源: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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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法院第六届“十佳裁判文书”评选结果发布,攀枝花市东区法院陈雨婷法官制作的(2023)川0402行初8号行政裁判文书成功斩获“十佳裁判文书”。

  

【案号】(2023)川0402行初8号

  

某农业公司与某市场监管局、市政府等行政复议案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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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作人介绍】

  

  陈雨婷,多次获得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评选的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庭审标兵的表彰。自2019年6月开始从事行政审判工作以来,共审理行政案件268件,因行政审判成绩突出2021年获得省行政审判先进个人。主审的文某诉市交警支队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获2023年省优秀庭审。工作中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努力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理念,审结的“某农业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恶意注册商标行政处罚案”入选四川法院“行政审判培优增效”活动案例。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商标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根本原因是此时注册商标已无法再发挥商标应当具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消费者认牌购物的基本需求无法得到保障,其他经营者自由使用公共标志的正当权利可能受到阻碍。案涉的“凯特”“金百花”“吉禄”“鹰嘴”“金煌”“金白花”“凯特芒”“高乐蜜”等八个名称均属于已经被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部门审定和《芒果种质资源图谱》收录的芒果专有品种名称,某农业公司获取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属于应当保护的范围。诉争商标若一旦被注册,则必然会限制相关使用者对芒果品种的使用销售权利,进而对芒果类商品的市场经营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某农业公司长期从事水果种植、销售业务,应当知晓芒果品种名称。其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商标注册,且在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后向各大电商平台进行商标侵权投诉,严重影响攀枝花芒果的正常销售,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综上,某农业公司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推荐理由】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正,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已成为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担当。《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有效规制滥用权利、恶意诉讼,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故知识产权行使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商标权的取得和行使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属于经营主体违反诚信原则以不正当手段囤积商标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涉及对“攀果”品牌区域特色农产品的名誉保护。对特色农产品的保护,与促进形成种业新质生产力紧密相关,也与人民群众民生福祉息息相关。本案通过司法审判规制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确定合理注册使用商标与通过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界限,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也体现了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促进提升整体保护合力,坚定了本地果农种植信心,对推进种业振兴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编辑:景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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