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边县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因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庭审前主动履行部分债务、真诚悔罪,依法从轻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该案的判决既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决心,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社会公众敲响了诚信守法警钟。
据了解,李某某因拖欠付某某、任某某、尚某某三人借款未还,先后被三债权人诉至盐边县法院。盐边县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向三位债权人分别偿还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李某某明知需履行还款义务,却故意逃避债务执行,与其父亲恶意串通,以虚假买卖的方式,将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无偿过户至其父名下,刻意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假象。
因李某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付某某、任某某、尚某某遂向盐边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盐边县法院立案后,依法向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明确告知其还款义务及财产报告责任。但李某某仍心存侥幸,不仅未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任何款项,还刻意隐瞒房产转移的关键事实,未向盐边县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变动情况,导致三起执行案件因缺乏有效财产线索陷入僵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
盐边县法院经调查发现,李某某通过虚假交易转移房产的全部事实,认定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判决前,李某某在法律的威严和司法机关的释法说理下,终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履行了对付某某的20500元借款及任某某的4000元借款,并向尚某某作出尽快偿还19000余元剩余债务的明确承诺,表现出积极悔罪、主动弥补损失的态度。
“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蓄意转移核心财产,执行阶段拒不报告财产状况,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不仅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更严重挑衅了司法权威,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盐边县法院对李某某的从轻处罚,并非是对拒执行为的纵容,而是对其主动履约、真诚悔罪行为的认可,充分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判决既达到了惩戒犯罪的目的,又最大限度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兑现,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生效裁判必须履行。在此,盐边县法院郑重提醒:任何企图通过转移财产、隐瞒行踪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失信者”终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同时,对于被执行人而言,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避免承担更严重法律责任的唯一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