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边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丰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的判决不仅彰显了法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严厉打击,也为广大驾驶员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2025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丰某与马某等人在某KTV唱歌饮酒。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搭乘被告人丰某及其余两名朋友,从永兴镇某街道往渔门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永兴镇某路段桥上时调换成被告人丰某驾驶。被告人丰某驾车行驶至永兴镇某路段时与路边防护栏发生碰撞后又与相向杨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货车乘车人杨某1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盐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丰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丰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8.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丰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告人马某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明知被告人丰某饮酒并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放任他人酒后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释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如果驾驶者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能被认定危险驾驶的共犯。
法官提醒:饮酒后,不仅自身不能驾车上路,也要谨防沦为酒驾“共犯”。聚餐饮酒务必坚守三个“不要”:一是不要将车辆交由饮酒人员驾驶;二是不要向需驾车出行者劝酒;三是不要教唆、胁迫或指派饮酒人员驾车。若发现同席饮酒人员欲驾驶机动车,也应及时予以制止。生命无价,切勿以身试法,莫让个人侥幸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