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近日,盐边县法院审结一起涉住房公积金的虚假诉讼,依法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罚款,有效维护了司法公信。
据了解,2022年初,沙某某为套取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来偿还生意亏损和妻子看病治疗的债务,串通亲属沙某虚构8万元的借贷关系,让沙某到盐边县法院对其进行起诉偿还欠款及利息。同年3月31日,沙某、沙某某在盐边县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协议:沙某某于2022年4月10日前向沙某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借款利息2万元,合计10万元。并于当日向盐边县法院提交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盐边县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申请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并作出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沙某向盐边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盐边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提取沙某某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74500元,并将扣除1400元执行费后的73100元执行款打到沙某银行账户。
沙某收到执行款后,于2022年5月3日将收到的执行款转账到沙某某女儿的银行卡中,后沙某某女儿陆续将该笔款项转至其母亲倪某某银行卡中。之后,沙某某与沙某虚假诉讼行为被发现,盐边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盐边县法院于2025年11月11日作出(2025)川0422民特监1号民事裁定,撤销盐边县人民法院(2022)川0422诉前调确42号民事裁定并驳回沙某、沙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同时,盐边县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和危害后果,决定对沙某、沙某某均罚款1000元予以惩戒。
对沙某、沙某某的处罚彰显了法院对虚假诉讼绝不容忍的坚决态度。下一步,盐边县法院将严格审查案件,继续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完善司法机关打击虚假诉讼的协作配合机制,对虚假诉讼行为依法进行司法惩戒或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切实守护司法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