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当天,攀枝花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亮出禁毒司法答卷。攀枝花中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蒋毅向社会通报了全市法院毒品审判工作情况,当前毒品犯罪的主要态势和特点,并发布2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更是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攀枝花两级法院依法严厉惩治毒品犯罪行为,对涉及毒品犯罪的罪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数为17人,重刑率达41.46%。2024年7月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一审毒品犯罪案14件44人,分别占全部刑事一审案件的1.6%和2.8%,毒品犯罪案件数和犯罪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6.4%和12%。经过持续有力的打击整治,我市毒品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下降。
攀枝花市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钟某等四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被告人钟某、廖某的介绍从被告人姜某处购得4克甲基苯丙胺和5颗麻古,王某将其中部分甲基苯丙胺及麻古与钟某、廖某一起吸食后,携带剩余毒品乘坐火车回到攀枝花,先后两次贩卖给李某某甲基苯丙胺共计1克并赠送1颗麻古,共非法获利4500元,姜某从中非法获利193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23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24年1月19日,被告人钟某通过廖某联系姜某购买毒品。廖某获取姜某告知的毒品藏匿详细位置后通过微信语音将藏毒地点转告给钟某,后公安机关在该藏毒地点依法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及1颗麻古,分别净重0.17克、0.09克。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姜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钟某、廖某明知是毒品交易而居间介绍并提供自己的微信账户用于支付毒资,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廖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钟某、廖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钟某、廖某、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廖某、姜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钟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2023)吉xxxx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廖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姜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30元继续追缴。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典型意义】
“零星贩毒”是指为牟取经济利益,故意在长期或短期内多次少量贩运毒品的非法行为。零星贩毒是大宗贩毒与吸毒者之间的桥梁,是滋生新生吸毒者的重要渠道,直接危害着社会的安定。本案就是一起零星贩毒案件。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零星运毒、贩毒行为,能够有效切断毒品的流通渠道,减少毒品在社会上的扩散。同时,严厉的刑罚也能对潜在的运毒、贩毒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案例二陈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米易县攀莲镇宏盛酒店登记入住1706房间,后在1706房间内与谢某、向某、杨某、代某将谢某、代某带来的冰毒共同吸食。另查明,2024年6月14日,米易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民警将涉嫌吸毒的嫌疑人陈某抓获,在询问中,陈某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米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以自己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酒店房间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米易县法院结合全案犯罪事实及情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容留他人吸毒更是从另一个层面助长了歪风邪气,不仅会纵容吸毒者在毒品泥潭中越陷越深,还会让自己触及法律底线,付出惨痛代价。
酒店房间虽然并非个人长期居住的场所,但在酒店登记居住期间,其个人对房间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和控制,其他人在该房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个人具有制止的义务,容留他人在酒店房间内吸毒,同样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在酒店开房间,其对酒店房间形成了短暂和初步的“控制”与“管理”,在自己控制和管理的场所允许和容留他人吸毒,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既要自觉抵制毒品,又要守好原则底线,收起所谓的“好意”,拒绝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共同筑牢全民禁毒防线。